基本案情
某医院与范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后,2017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某医院将范某某外送至某培训基地参加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结束后,范某某返回某医院上班。2020年7月,双方补签医师规范化培训外送协议书,并约定2017年10月起生效。该协议书约定,范某某规范化培训结束后,应服从医院工作安排,服务期限不低于6年,否则视为违约,须向医院退还培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2021年3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2021年3月至2025年3月。2022年2月,范某某递交辞职信。某医院研究决定:同意范某某辞职,退还培训费用及缴清违约金后,按程序办理辞职手续;若本人拒绝配合,则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办理。同年3月起,某医院未再安排范某某工作。5月,某医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某医院与范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驳回某医院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医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医师规范化培训外送协议书、劳动合同,并确认范某某违约,判令范某某向某医院退还其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发放的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范某某在服务期6年未满的情况下辞职,违反了协议约定,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规范化培训期间某医院向范某某发放的工资和目标奖,属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范某某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应退还。据此判决,解除某医院与范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范某某向某医院支付违约金,驳回某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重庆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