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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企业应当履行与员工之间达成的提成奖励协议
夏刚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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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马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2021年2月4日,某科技公司与马某等人员就销售部业务提成比例及发放事项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了具体的业务提成标准,执行时间节点以及办理的手续、流程。马某与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签订该会议纪要后,某科技公司一直未支付马某之后的部分工资及销售提成。2021年11月,马某以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等为由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17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定某科技公司支付马某人工资、经济补偿金、销售提成共计41万元。某科技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提成是劳动者除基本工资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实际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性回报。本案中,马某提交了某科技公司与其约定销售比例的会议纪要,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的销售提成申请单、项目提成明细,能够反映马某实际的销售额及应得的提成款数额。某科技公司辩称马某提交的证据未经公司财务部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最终确认,法院认为对劳动者的销售提成奖励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某科技公司不能对不予审核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消极履行内部审批义务已损害马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本案对其的不利后果。据此,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信,是治企之本,代表着企业的良好形象,良好的诚信体系建设,是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为激励销售人员,与销售人员达成提成奖励协议,然而当销售人员达成奖励条件时,某科技公司却以未通过申请为由拒发奖金,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也支持劳动者通过该自身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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