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律师解读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民事主体以自身意志形成的关系。
4、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国家有相关法规专门进行规范,没有相关法规的可以参照使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三、相关案例
B与C合同纠纷案
2007年,四川省政府发布川府发文,将A公司、B公司自1998年以来投放到地方电力农网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为同级国有资产。2006年至2009年,B公司作为地方电力农网改造的项目法人与C等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C投入农网完善项目资金,该项目资金属B公司对C的投资,工程竣工后C应按照川府发文及省国资委等文件精神明细B公司股权或缴纳资金占用费。依据前述合同,A公司、B公司陆续向C发放资金共计1亿余元。后B公司要求C明确其股权或缴纳资金占用费,C以案涉合同系行政合同,双方并未形成平等主体间的股权投资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为B公司明确股权或缴纳资金占用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B公司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C依法向B公司支付农村电网资金的占用费。宣判后,C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B公司系经四川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C系工商局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上下级管理关系,案涉合同系平等民事主体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应受合同法的规制和调整。从案涉合同签订的背景来看,虽然农网改造是国家实施的惠民政策,体现出政策性,但B公司作为省级项目法人,系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与县级电力公司签订合同的。虽然案涉合同有县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参与,但其仅起到监管合同履行的作用,对合同内容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双方间的合同是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C上诉称双方之间的合同属非平等主体签订,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