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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合同订立的形式
更新时间:2023-05-17

一、《民法典》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律师解读

1、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仅是合同书、往来信件、往来电报、传真等常用的形式;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当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时,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进行交流的方式;

4、其他形式,如可根据当事人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情况,也称默示合同。

三、相关案例——吴某国与中国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7日吴某国到中国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中国某银行的客户经理根据吴某国评估的风险等级和其所属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以及吴某国曾多次购买过的产品类型,向其介绍并推荐了当时中国某银行正在代售的“某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该产品与吴某国之前所购买的资产管理计划相类似,风险等级也属于中等风险,产品有价值波动。吴某国同意购买该产品,并在中国某银行的自助网银机上输入密码登录其个人网上银行,购买了“某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购买金额1600000元。“某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两年,产品到期,吴某国未得到完全兑付,而诉至法院。吴某国认为自己要求购买的是保本理财产品,而中国某银行工作人员却强行让自己购买了有风险的理财产品。要求法院1、依法判决中国某银行返还拒绝支付及非法扣划吴某国个人所有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人民币585538.26元整;2、由中国某银行按3.4%的年化收益率标准给付吴某国保本理财期间的利息;由中国某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2018年10月14日至存款585538.26元全部付清期间的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后吴某国不服上诉,在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本案中案涉理财合同的形式为电子合同,其签署的形式及过程均是双方自主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国自2013年开始就从中国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购买前银行对其进行了风险评估,评估得124分,风险等级为平衡性:属于可以承担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吴某国先后5次通过中国某银行购买中等风险的理财产品,其中前四次均获利,只有最后一次即案涉理财尚未全额收回本金。以上事实说明吴某国具备购买中等风险的理财产品相应承受能力,并有多次购买中等风险理财产品的经验。

2015年4月24日吴某国签署的《中国某银行电子签名承诺书》载明:“客户首次签署任意产品电子合同时必须签署电子签名承诺书,电子签名承诺书承诺人必须为电子合同申请人本人,已签署过电子签名承诺书的客户以后无须再签。根据我国《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人同意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在参与中国某银行所推广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承诺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中国某银行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承诺人应妥善保管密码,经承诺人密码登录账户后所有操作视同承诺人本人行为,承诺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根据吴某国签署的上述承诺书,说明吴某国同意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承诺经密码登录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吴某国本人行为,同意通过中国某银行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的行为视为签署合同。

2016年10月9日吴某国按规定做了当年风险评估结果为平衡型,之后理财经理便向其推荐了案涉理财产品,亦属于中等风险。吴某国购买该产品签订的合同为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的首页显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提示函”该函已充分提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资产委托人/投资者声明: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资产管理人无法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特此签章。”用加粗黑体字进行特别提示。落款为签字确认处。

2016年10月17日 吴某国在中国某银行自助网银机上输入密码登录其个人网上银行账户,并通过吴某国操作网银密码完成案涉产品购买,在案涉产品电子合同的首页,显示吴某国所购产品合同名称等信息,亦对购买产品客户以风险提示函进行了风险提示,在该页中,资产委托人/投资者声明部分均为加粗黑体字进行显示,内容为“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资产管理人无法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说明中国某银行已向吴某国告知其所购产品及购买该产品的风险。

以上签署过程证明吴某国通过正规程序且在自己自愿情况下购买的中等风险理财产品,电子合同签署形式合法、内容不违法法律、且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故合法有效,双方应于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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