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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红律师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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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主体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2-07-17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与其他借款合同的区别,主要是从主体上界定,即相当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的借贷而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经依法批准开展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与其他非金融企业之间及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处理。

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企业与其内部人员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

对企业内部人员拖欠企业借款借款的纠纷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如果确系企业内部人员为本企业工作需要而向企业借款并拖欠不还的,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如企业内部人员因其自身利益,如生活和经营等,而向企业借款并拖欠不还的,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当受理。

另外,私人企业的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借款关系,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特定的,有时会出现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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