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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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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行为过限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3-01-17

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又称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从主观上看,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犯罪,并帮助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每个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基础就在于: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都必须以他对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犯罪故意为前提,也必须以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前提,共同犯罪人都不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未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来说,由于共同犯罪故意并不包括过限行为,显然不应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行为过限的认定,应作具体分析。现一案例说明,王某与郑某有仇,王某将其与郑某有仇的事情告诉了朋友李某,李某因也与郑某怨恨极深,遂当即表示愿意帮助教训郑某。某日,李某见郑某从家门出来,李某持木棍跟随在后,隐蔽处,李某趁郑某不防备,身后向郑某头部用木棍用力猛击数次,至郑某当场倒地昏迷,后李某怕郑某认识自己,以后报案。遂再次用木棍向郑某头部猛击数次,见郑某已死,李某逃离现场。

根据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理论,本案中,王某并无杀害郑某的故意,只想教训一下,李某杀害郑某的行为超出了王某的共同故意,明显属于行为过限。李某应当对自己杀害他人的过限行为单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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