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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红律师
河北-邯郸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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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预扣利息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2-07-18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放贷人和借款人。其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的保护。预先扣除利息,是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涉及两个内容处理:一是借款人返还的借款数额不是原先约定的借款数额,而是实际借款数额;二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不是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计算的,而是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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