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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更新时间:2023-02-09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1、夫妻忠诚协议是身份关系协议还是《民法典合同编》所规范的合同?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对婚姻、领养、监护等有关社会地位的协定,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定条款;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从理论上来看,身份关系的协议一般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当事人对某种身份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的意思表示,二是其意思表示产生、变更和消灭某种身份关系的法律效果。但是,婚姻忠诚协议的关键在于,如果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承担对其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变动的责任,而并不是设定、变更、终止某一种身份关系。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配偶)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而不是身份关系的协议。

2、夫妻忠诚协议是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还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其应属于附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其原因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并不都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或条件,它不只是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才会发生效力,与离婚协议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2)夫妻忠诚协议不能完全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这是由于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双方的忠诚协议才能生效。在该条件未成就之前,夫妻忠诚协议是未生效的。

二、立法层面的效力

第一,如果当事人只因一方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而提出诉讼,则法院不予受理。2011年,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在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只根据婚姻法第4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在2011年,起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中,特别提到了“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即:“如果夫妻双方订立了一份有关的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可以认为该协议有效。但是,在此问题上,因争议较大,故在起草时被搁置。

第三,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只根据民法第1043条提出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忠诚协议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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