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能否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由董某、梁某与杜某共同创办,三人分别持股60%、20%、20%。公司章程规定,三人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纳全部出资。直至2019年1月,只有杜某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2019年3月1日,甲公司催告杜某在2个月内缴纳出资,若不按时缴纳,公司将启动除名程序。2019年5月10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除杜某股东资格的决议。2019年6月3日,杜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行为无效。
请问:杜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未出资股东除名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股东之间及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约定义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股东权利。股东有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但股东的瑕疵出资并不当然否定公司的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需经过法定的事由,履行严格的程序。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因股东的单方意思表示或任意性行为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的章程约定,股东应于2018 年12 月31日前缴纳全部出资,但杜某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且在甲公司催告并给予宽限期后仍不履行,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该决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流程,合法有效,杜某丧失甲公司的股东资格。因此,杜某请求确认解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
【律师风险防范建议】
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欲对该股东除名的,需注意以下几点:
(1)解除股东资格对股东而言属于严厉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中,即“构成根本违约”,主要为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不应包括在内。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予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4)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应当对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时适用的除名制度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如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应告知其在收到公司催缴通知后30日内缴交出资或返还出资;30日催缴期限届满后仍未缴交或者返还出资的股东,经实际代表1/2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丧失未缴交或者未返还出资所代表的股权;该出资由其余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或者由实际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其他人认缴。
二、“一股二卖”的,股权归登记者还是先买者所有?
【案例】
A公司由甲与乙创办,注册资本500万元,甲实缴出资400万元持股 80%,乙实缴出资100万元持股20%。2018年10月9日,乙与丙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所持A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丙,转让价款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丙按约定给乙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由于丙较忙,于是约定2018年12月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丙未将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公司和甲。
2018 年11月3日,乙在某高档小区买了一套价款为1000万元的别墅,由于资金不够,于是又将上述股权也以150万元转让给丁,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8 年12月,当丙得知乙又将股权转让给丁后,十分生气,遂诉至法院。
请问:乙所卖股权应当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股二卖”中股权归属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生股东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三人。
本案中,乙与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但是,在丙尚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乙又将该受让股权转让给了丁,并为丁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丁与乙完成股权转移交付,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其受让的该部分股权可以对抗第三人。所以,丁从乙处受让股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丁已实际成为A公司的股东,股权最终属于丁,丙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风险防范建议】
投资人为避免公司原股东“一股多卖”的情形,在受让股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受让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无瑕疵和争议,依法可以转让。
(2)投资人应取得目标公司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3)对于股权转让的双方而言,应当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相对客观、公平的违约责任条款。
(4)及时将股权转让协议及变更股东申请等文件通知公司,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召开股东会、选举“三会一层”、修改公司章程,及时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和变更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