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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凤律师
山西-太原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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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更新时间:2012-07-07

律 师 函

我所接受***女士的委托,指派陈玉凤律师(简称:本律师),为***与贵公司预购房屋预付款1万元纠纷案。基于法律之规定,本律师现郑重致函贵公司。

纠纷事实

2012年4月22日,***女士进入贵公司售楼部咨询购房事宜,贵公司销售人员李泽介绍了楼盘、房屋情况,在***女士表达了购房意愿后,李泽向其保证可以先把看下的房屋预定,一周后进行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之前,其预定人可以重新选择户型、楼层甚至可以退房并领回预付款。于是***女士当下即按照李泽要求预付现金1万元,并在贵公司固定格式的订购单上签字。

2012年4月27日上午、28日上午,***女士就领回预付款的事宜去贵公司售楼部协商,贵公司售楼部李泽、赵倚拒不履行退回预付款义务。

法律建议

鉴于***女士已购买贵公司一套房屋的事实及贵公司的信誉,并依据法律之规定,本律师建议,贵公司在收悉本函后,妥善解决该纠纷,如贵公司漠视***女士之正当权利和诉求,贵公司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请贵公司收到本函七个工作日内与本律师或***女士联系。

此致

律师:

20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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