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
甲方(原告):李某某 身份证号码:132XXXXXXXXXXX
住所:石家庄市
联系方式:15088888888
乙方(被告):河北某建设公司
住所: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某
联系方式:17188888888
2012年5月,原告与河北某建设公司项目部签订了《五交化、劳保用品合同》一份。2012年4月7日,石家庄市亚龙机械经销部与被告签订了《五交化、劳保用品、电线电缆电料采购合同》一份,2012年4月28日,石家庄市亚龙机械经销部将其合同项下的债权13万元转让给原告。
因乙拒绝支付合同货款,引发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4月18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买卖合同纠纷。
鉴于甲乙双方的合作,本着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因项目欠甲方货款289431.32元,乙方保证将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毕。
二、乙方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向甲方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余款89431.32元。
三、本协议书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送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根据此协议出具调解书。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双方各两份,石家庄市杏花岭区法院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