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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疗纠纷律师-患者对损害后果有过错,医疗机构是否免责?
更新时间:2022-05-05

患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是否相应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的,免除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受害人故意致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意味着损害为受害人主观追求的目标,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不能将损害结果转嫁于行为人,否则会违背公平理念和社会正义。

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相应地免除行为人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对故意的判断应当通过对行为人的行为状态及行为引起的后果进行综合考察,在很多情况下可能要借助对行为人行为的检验,如行为人实施行为前后的言论、实施行为的方式,比较一般人在同样情况下是否实施同样行为等因素来作出判断。现实中,存在着许多患者在医疗机构自杀、跳楼,家属起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我们应当认识到,患者故意造成自身损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够苛责医疗机构穷尽一切可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患者故意造成自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患者对自身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的,也相应免除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这也是过失相抵原则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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