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超律师
全国
从业10年 主任律师
19
好评人数
111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贵阳医疗事故律师-患者与医院对损害均有过失的,责任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2022-05-05

患者与医疗机构对损害均有过失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医务人员是否合理地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是医疗机构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民法典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实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

(1)仅患者一方存在过错,医务人员无过错的。如在医务人员尽到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的前提下,患方仍拒不配合诊疗的。

(2)与有过失。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这一结果的产生过程中,既存在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同时也存在医务人员未尽相应诊疗义务的情况。在与有过失的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此结果的产生也有过错,理应承担与此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因此,尽管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如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充分、诊疗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及其家属也应当对自己一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若医务人员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患者的损害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的行为所致,则医疗机构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张超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超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114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