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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军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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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边界
更新时间:2022-05-02

案例1:顾客到一家麦当劳餐馆就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遭到毒打,餐馆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未提供必要的帮助,该餐馆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2:在一起伤害案件中,李某等人在餐馆就餐过程中,被一身份不明人员砍伤,随后该人逃离现场。警方未能抓获肇事者。李某认为餐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以经营者有过错为前提,即本案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限定在合理程度内,并非必须或者应当提供保安服务,李某被砍伤是突发事件,经营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可以看出,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保障安全并不是无限制扩大安全保障人的义务,否则,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将受到限制,正常的消费秩序也将受到影响。公共安全的防范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跟社会经济的繁荣、警力投入的多少、当前的刑事政策等诸多方面均有关系,不能将警察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强加于经营者。因此,解释对餐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即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从餐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来分析,消费者去酒楼的目的并非去接受安全保护,而是接受饮食服务,即后者才是经营者的主要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仅属于一种附随义务。酒楼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所提供的服务本身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是判断酒楼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依据。本案系一突发事件,本身很难预见。并且李某无证据证明酒楼在履行饮食服务合同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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