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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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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咨询案
更新时间:2015-02-10

案情简介:

为留住并激励业务骨干,某公司决定尝试推行股权激励制度。在研究和对比上市公司的一些做法后,公司依然感到困难重重并充满顾忌,主要是:如何尽量降低因股权分散对经营决策权的不利影响?如何避免激励对象行权后兑现造成的不利影响?激励股权的价格该如何确定等。

律师处理:

律师接受咨询后,调查发现:公司现有股东2为夫妻关系;当前公司较为核心的为负责营销的副总以及负责技术的部门经理,其中营销副总对股权激励比较感兴趣,而技术经理则无明确偏好。

基于此,律师建议:

1、对营销副总试行股权激励;对技术经理加大奖金建立力度,其中奖金与公司业绩和其个人工作业务相挂钩。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对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价格、方式及因股权激励而获得的股权的转让、退出、价格等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确保行权以及股权转让、退出对公司和既有股东造成的不利影响。

3、修订公司章程,就股东会与总经理职责、经营决策表决机制、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分红原则与时机等予以完善,为经营决策、股权转让、分红纠纷提供解决机制,化解潜在冲突和矛盾。

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历时近半年,该公司建立了针对营销副总的股权激励方案及配套协议、制度等。

律师分析:

所谓股权激励,即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向特定人员分配一定比例股份,以激励更好地推进和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可以实现企业、股东、员工三方共赢

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股权激励也有其利弊。如需追求股权激励成本最低化、收益最大化,则需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定制,并制定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方可。

以下是一般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1、激励方案的制定

中小企业盘子都不大,股本、利润大多在百万级别,且往往是一股独大;因而,很多经营决策往往是大股东说了算,由于股权激励涉及既有股东利益和股权机构,很容易造成股东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由于盘子不大,尽管奖励的股权份额可能比较大,但实际获得分红却不见得有很多,从而削减激励效果;此外,由于认识偏差,被激励对象往往希望老板无偿赠送而不是出资购买。

因而,实施股权激励前与既有股东、激励对象的充分协商,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大小他们的顾虑、消除他们一些不切实际的逾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2、激励对象的范围和确定

股权激励需要付出成本,因而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规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要性。激励对象一般为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而不宜随意扩大范围和人数。

2)激励候选人有兴趣和意愿。对于对股权激励根本就没有兴趣和意愿的,应采取其他的激励方式;强行采取股权激励方式,效果会打折扣,甚至会适得其反。

3、股权激励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得股权奖励是有条件的。行权条件必须服务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具有一定挑战性,激励对象通过努力有可能实现为宜。

而现实中,普遍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条件(主要是业绩目标)往往由老板拍脑袋决定,条件可能过高或过低,从而削弱激励效果;二是以服务满一定期限、业绩达到正常增长等,这些业绩正常营运即可实现,无需奖励。

实务中,行权条件应该为超越正常业绩水平,努力跳一跳就可以实现的目标;这样,企业和股东可以获得超正常水平利润,员工也会了业绩超额增长的股权奖励,实现三方共赢。

4、股份来源与筹集

股权激励的股份通常通过收购、增发股份或两种方式的结合来募集。

收购股份需要公司出资收购既有股东股权,然后将其奖励给激励对象;采用这种方式募集股份的,必须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就与既有股东就股权转让、回购资金来源等做出安排。

股份增发不仅无需募集股份回购资金,而且还可以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但同样会稀释既有股东股权份额和收益。

5、股权分散影响应对措施

实施股权激励政策的一个必然结果是既有股东股权被稀释,企业股权进一步分散,这将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造成影响。实务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1)设定行权方式为股权交付或差价支付。即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支付行权对价后,获得股权,成为企业股东;也可以选择放弃获得股权,而获得股权价值与行权对价的差价。如果权利人选择获得差价方式,则企业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

2)预设一致行动人协议。即激励对象与企业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的同时,约定激励对象行权后,将股东管理收益权之外的权利授予既有股东行使,并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撤销。这样,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不受因行权新加入股东的影响。

3)设定股权激励股权为优先股权。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不包括经营决策权,这样可以避免行权后新股东的加入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的不利影响;但这种策略需以既有股东让渡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为代价。

3)设定激励为只享有分红权,而不享有股权。即激励对象和既有股东一起按约定股权份额参与股利分配,但并部真正享有股权。这种情形严格意义上已经不属于股权激励了,但实务中还是有企业这么做,其实也起到了类似股权激励的效果;也有企业通过股份代持方式实现同样目的。

6、股权价格与价值确定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涉及如何确定行权价格、行权时的股权价值、股权回购价格、股利分配问题。

1)行权价格的确定。即条件达成时,激励对象该以怎样的价格获得股权。这个问题理论上有比较好的解决方案,但在现实中,却是个难题,尤其是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

实务中,可以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企业资产净值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情况在净值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

如:工资注册资本100万,净资产230万;那么当前股权价值为2.3元/1元注册资本(以下简称,2.3元/股)。由于行权往往是1年、甚至若干年后,那么根据正常或要求的最低增长率来估算到期股权价值,例如正常或最低要求年净资产增长率为10%,那么一年后,股权的价值就是2.53元/股(2.3X110%=2.53)。

那么行权价格就可以在2.3元/股上浮一定比例或2.53元/股下浮一定比例确定。现实中,很多企业往往会采取更简单的办法,如直接以签订协议时的每股净资产为行权价格,或者在此基础上再下调一定比例作为行权价格。

2)行权时的价格确定。这是允许以获得差价方式行权的股权激励方案必备条款。同样地,理论上有较为精准的解决方法;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直接参考股份交易价格即可;但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实践中则通常通过横向对比上市公司、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等方式确定。

3)股权回购价格确定。当应各种原因,企业要回购股权时,股权价格可以参照前面方式确定;实务中,也有约定以行权价格由企业回购或原股东受让的。

4)股利分配问题。由于中小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不健全、不规范,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往往会对股利分配的时机、频率、金额心生怀疑和不满。这就需要在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股利分配的条件、时机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健全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如区分大股东与企业财产、规范无形资产估值、严格账户管理、定期发布财务报表等。

7、股权转让与回购限制

如果不对股权转让与退出做出限制,则容易发生以下弊端: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而采取欺诈、短视的行为以达到行权条件,进而获得股权,2)转让于不利于公司经营治理的第三人,从而为公司安全、治理带来隐患3)突然或集中转让、退出造成企业、股东现金流紧张等。

为防止这类事件发生,一般会对股权转让与回购做出以下限制:

1)约定锁定期。即必须持股满一定期限条件后,方能转让或要求回购。

2)约定分批逐步转让。即一定期间内只能转让一部分,这样只能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完全退出。

3)约定转让同意和优先权。即转让股权必须获得既有股东的同意,且既有股东有有限受让权。

4)转让或回购提前通知与延期支付。转让股权或要求企业回购,必须提前一定时间通知企业或股东,以给予足够的时间评估和应对;有时,也可以约定对回购股权的对价采取延期支付、多种支付方式结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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