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浙江省云和县**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自2011年年初开始,长期拖欠工人工资; 9月初,负责人袁**与夏*发突然逃匿。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21日,因袁**与夏*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分析:
此案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公布的典型案例,对企业具有较强的警示和借鉴意义。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定罪入刑。《刑法》第276条规定:对于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便出现困难,应积极与员工协商,必要时,可以请政府相关部门从中协调;同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只要稍加注意就不会触犯刑法;但总的来讲,切不可恶意拖欠或逃避支付薪酬,以免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