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蒋某某于杭州某公司刚成立之时就进入公司工作,由于某些原因,杭州某公司于2013年11月辞退了蒋某某。但在辞退通知上将“蒋某某”的名字写成了“蒋某”。(蒋某某由于该名字不好听,自己取了个名字“蒋某”,但未在公安局进行变更登记。)
本律师代理后,受蒋某某委托,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杭州某公司否认蒋某某系其员工,只认可开除蒋某,且认为蒋某不是蒋某某。
本律师结合人证,已经庭审发问,最终获得了胜诉。仲裁委员会裁决,杭州某公司违法解除蒋某某,支付赔偿金3万元。
杭州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本律师再次发问,但杭州某公司对该问题的回答与在劳动仲裁中的回答不一致。
一审法院最后也判决,杭州某公司需支付蒋某某3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