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受害人驾驶摩托车追尾被告二(我当事人)的车尾,被告二驾驶离开后,受害人被被告一驾驶的车辆碾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被告一主责,被告二和受害人负次责。
本律师代理被告二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从“被告二是否构成逃逸”、“保险条款仅约定弃车逃离免责,未规定驾车逃离免责”、以及”免责条款被告二未签字、不知晓,免责条款无效”等几个方面出发进行辩驳。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二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其保险公司承担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免责告知书,本律师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系伪造。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