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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5-01-22

林权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贵州省贵阳市李某于1999年从村里承包20亩荒山,用于种植林木,在承包时,李某已经征得村委会的同意,并签署了承包协议。此后,李某在承包的荒山上种植了大量的林木和果木。2013年3月,李某承包的荒山被政府征用,李某因此得到了近百万元的补偿款。2013年10月,李某同村村民张某伙同同村村民20余人将贵阳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张某等诉称:政府为李某办理林权证的行为违法,要求撤销李某的林权证。法院经过审查,将李某追加为第三人。

案情分析:

应该说,张某等人的诉讼目的很明确,其之所以诉讼就是为了得到李某的补偿款。那么,为什么张某要提起行政诉讼呢,答案很简单,只有李某的林权证被撤销,张某等人才有了分配补偿款的法律前提。

办案思路:

首先,从李某的承包行为来看,其承包程序完全合法,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同时,李某也出示了村民代表在1999年签署了村民会议纪要,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代表认可了李某的承包行为。

其次,政府为李某办理林权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呢?办案人走访了林权登记机关,在李某申请办理林权证的申请材料里,发现了复合法律规定的、完整的申请资料。可见,政府林业部门为李某办理林权证的行为完全合法。

法律依据: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发(换)林权证。(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数据准确;(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权属无争议,相邻四届林权权利人(接界人)签字;(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审理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以政府行政行为合法为由,驳回了张某等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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