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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敦池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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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3-07-25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原告的房屋窗户面对被告居住的房屋,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紧邻原告的窗户盖了一间3平米的小房,该房屋将原告窗户的大部分遮挡住,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代理思路:

接收原告的委托后,代理人着重进行了如下工作:

1、及时到现场拍摄照片;

2、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调查被告的房屋档案,确认其住房的使用面积以及平面图;

3、到房屋所在地建委查询被告建房行为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通过上述调查,代理人已经确认:被告是在没有任何批文的前提下私自建房。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代理词要点:

1、原告所住房屋经过合法手续审批,其建筑面积以及位置在房管部门有档案可查;

2、被告居住的房屋面积以及朝向等在房管部门也有档案可查,但其自建房部分没有任何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该自建房在房管局也没有档案登记;

3、被告的自建房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和采光,从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居住;

4、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有义务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措施。

判决结果:

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10日内将自建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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