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在工地工作时,与场地内工作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受伤,经鉴定,马某双足捻挫挤压皮肤撕脱伤,双侧跟骨开放性骨折,右足第2、3远节趾骨开放性脱位,右侧第1砣趾关节开放性脱位,伤残程度为VI级。经交管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诉讼主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货车司机方某作为直接侵害方,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本案被告为货车司机方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线公司。
诉讼请求:
1、医疗费64055.82元;
2、误工费13720元;
3、护理费316356元;
4、交通费4878元;
5、住宿费6888元;
6、住院伙食补助1150元;
7、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61248元;
9、伤残赔偿金128964元;
10、鉴定费3000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提交的证据:
1、交通住宿费发票;
2、购买残疾器具发票;
3、医疗费发票;
4、劳务公司务工收入证明及完税证明;
5、马某需要抚养的家庭成员证明;
6、鉴定结论;
7、鉴定费发票;
8、方某交强险保单。
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判决,马某主张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