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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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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要害说论点 死刑改作七年监
更新时间:2011-03-04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廷

案情简介: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夜,寿光市羊口渔业总公司的鲁寿渔0215、0216船在渤海73海区捕鱼。莱州市三山岛渔业总公司之鲁莱州渔2025船返航途经该海域。鲁寿渔0215船船长于丰连让船员示意“正在作业”,要求对方改变航向。2025船未改变航向,明知剐了0215、0216船的网仍不停驶。于丰连发现本船网具被剐坏后,即指示大副追赶2025船。追上后,于丰连用高音喇叭喝令2025船停船赔偿损失。2025船不停,突然快速行驶,并仗恃船小调头快的优势,不断变换航向。于丰连便亲自操船,追赶2025船。当两船接近时,就要求2025船靠过来,2025船不配合,多次帮靠未能成功,两船擦碰,2025船舵楼左侧受损前倾,仍继续前行。

十六日凌晨,于丰连驾0215船追至2025船左后测不远处时,2025船突然左转,瞬即翻沉。船上七名船员全部落水。于丰连立即组织抢救,救出三人。又迅速通知位于附近海域的本公司的三对渔船前来寻找救助四名落水者,并打捞2025船。因风雨交加,海浪过大,未能成功。三名船员溺水身亡,一名失踪(后宣告死亡)。

当日,0215船被莱州市三山岛渔业总公司强行拖到了三山岛渔港。于丰连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下了渔船。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驾船撞船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丰连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我作为于丰连的辩护人,仔细翻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主要依据侦查材料,提出了如下辩护论点:

一、 这起海难事故的起因是鲁莱州渔2025船剐了鲁寿渔0215船的网后逃跑;

二、于丰连驾船追赶2025船的目的是为得到网具损失赔偿,以维护集体利益;

三、 于丰连驾船追赶2025船没有冲撞行为,且在2025船翻沉后及时组织抢救,证明于丰连没有任何危害2025船船员生命和船只的故意;

四、 2025船船长施臣智有重大过错和责任。

2025船船长施臣智明知剐了0215船的网,本应主动协商解决损失赔偿问题,但他却凭借小船调头快的优势,多次逃跑,多次改变航向,在处于0215船右前方时突然向左转向,对本船翻沉负有重大过错和责任。

五、2025船的翻沉不是两船碰撞的结果。公安机关的勘察记录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作为木质的2025船,除舵楼左侧受损前倾外,船体基本完好。如果受到300马力且是钢壳的0215船撞击的话,2025船必将粉身碎骨或被切成两块;

六、2025船翻沉原因不明,应由专家作出鉴定结论;

七、于丰连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由于公诉人的指控没有证据作基础,因而其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公诉人对辩护意见没有反驳。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于丰连犯以故意驾船撞船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于丰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又接受于丰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我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议对2025船翻沉原因进行鉴定。省高级法院聘请山东航海学会进行鉴定。航海专家的鉴定结论是:2025船倾覆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0215船的碰撞是2025船翻沉的主要因素;2025船操纵不当快速航行中转向,网具放置升高重心,发现船舱进水未采取措施,降低了船舶稳性,是2025船翻沉的重要因素;涌浪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影响。我又把鉴定结论作为辩护论据一个重要内容,进一步重申了一审时的辩护论点。于丰连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中心论点终于被二审法院采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于丰连有期徒刑七年。

几点见解:

一、把握案件事实要准确无误。任何一个案件,不论其复杂程度如何,都有起因、经过和结果的过程。不论是侦察人员、检察人员还是辩护人,只有准确无误地把握案件事实,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对专门性问题,应由专家鉴定。正确的鉴定结论,可以使双方心悦诚服。非专业人员切不可仅凭一知半解作出专门性结论。

三、辩护人采用“以其之矛攻其之盾”之法,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于丰连一案的辩护论点,绝大部分论据来自卷宗材料。用卷宗材料证明于丰连没有故意犯罪,没有故意撞船,指控的罪名就理所当然地被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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