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男,1972年3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宏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谢◑,男,1986年10月◑◑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原审第三人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11日将卷宗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权,被上诉人石◑◑的委托代理人付联委、王宏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27日,石◑◑与河南◑◑◑◑◑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伟签订了一份土石方挖运合同,甲方为河南◑◑◑◑◑限公司,乙方为石◑◑,合同约定石◑◑为河南◑◑◑◑◑限公司在汝州市蟒川乡齐沟村进行土石方挖运,付款时间及方式为每月25号收方,次月5号按实挖方量计算付清款。诉讼中,石◑◑称签合同时与河南◑◑◑◑◑限公司口头约定由谢◑作为河南盛源矿业的财务人员负责与石◑◑进行结算。2012年4月9日,第三人谢◑给石◑◑出具欠条两份,第一份写明:今欠工程款叁拾柒万贰仟伍佰壹拾元整(372510元整)谢◑ 2012年4月9日。第二份写明:欠工程队计时款 2月壹万捌仟叁佰陆拾 18360 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