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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时隔10年的460万元欠款
更新时间:2014-11-30

追回时隔10年的460万元欠款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某公司

被告:郑州市某热电公司

代理地位:原告代理人

判决时间:2014年11月4日

案情:20051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四大管道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合金钢管一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货物共计:14297795.73元。原告把所有货物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并把所有的货物发票开具给被告。但被告却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的义务,至今还有货款4197795.73没有向原告支付。原告在2005年9月7日,11月3日向被告汇款6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原告中标后被告应当给与返还。被告在2006年12月25日返还原告10万,剩余50万元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没有返还。

审理过程:申本案合同签订的时间实在2003年,起诉日期是在2012年,时间间隔比较长。一审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对欠款事实不予认可,原告积极举证,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被告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发回中牟法院重新审理。经过中牟法院重新审理,还是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欠款。

审理结果:中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197795.73元,判决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00

案件总结:本案从合同签订到立案起诉时间间隔比较长,原告在合同签订的时候,不够严谨,合同中有很多漏洞。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没有保存好发货的凭证,在以后追要货款的过程中也没有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与对方核实账目。以至于在时隔多年后,对方对欠款事实不予承认。在立案之前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收集了一些有利于原告的证据。正是因为这些证据,才使得一审法院认定了被告的欠款事实。保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要保护好企业的利益不受到损失,从合同的签订过程 、发货履行过程、要款过程、对账过程都要有严格的程序和监管才能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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