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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卖不欢而散,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22-03-22

原告:史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令常,天津中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xxxx年xx月x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xx与被告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2月10日签订《合伙协议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17829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伙本金198850元;

4.判令原告分配50%的剩余合伙财产57750元。以上合计434898.5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19年2月10日签订《合伙协议书》,双方各出资500000元,合伙做废铁回收、出售的生意,利润平分。为经营存放的废物铁,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xxx南侧租赁了8间平房以及1798平米的场院,原告为筹集合伙期问投资需要的资金,于2020年3月9日向天津滨海xxx银行借款值 200000元。2020年3月,原被告以每吨1800元购买一批大罐废铁及不锈钢废品,共计922.44吨,并加价出售的生意。该笔生意原告30应当分得178298.5元的利润,该利润一直未分配。在合伙期间原告共投入448850元,其中435000元直接转给了被告,13850元是原告直接投入使用在租赁的场地开支。被告返还给原告250000元,还有现金198850元至今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现被告控制合作资金,不再与原告见面,也不向原告分配利润,也不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合作经营。现租赁场地内还有共有财产115500元,原告应当分得一半57750元。综上,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合伙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198850元投资款,支付178298.5元的利润,分配57750元剩余资产。故原告起诉到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20年10月10日起解除原告史xx与被告张xx于2019年2月10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

二、截止到2020年10月10日,双方合伙期间的所有设备及货物,以及被告张xx存放于租赁场地内的所有自有设备:中型货8车一辆、铲车一台、虎头剪一台、钢筋颗粒机一台、空调立式台、空调挂式一台全部归原告史xx所有,以上财产双方确认价款值为200000元。

三、被告张xx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另行给付原告史xx30000元,如果被告张xx不能按时足额给付该款项,将支付自 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3.85%计算);

四、合伙期间被告张xx订购的新天吊由被告张xx自行负责,原告史xx不再承担责任;

五、双方在合伙期间相互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了结,解除合伙协议后,所租赁场地及场地内的所有货物和设备全部由原告史xx处理,原告史xx承担一切相关权利和义务,被告张xx不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二人合伙期间的其他事项均由原告史xx处理;

六、案件受理费3911.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保全费2720元,共计6631.5元,由原告史xx自行承担3316.5元,由被告张xx承担3315元,被告张xx承担的费用,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一并给付原告史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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