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市◑◑◑◑◑限公司。住址:◑◑◑◑◑◑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男,1976年1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相峰,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明侠,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源公司)诉被告岳◑◑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占军、王宏菲,被告岳◑◑的委托代理人程相峰、韩明侠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4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还本息,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4万元;2、被……(本文书还有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