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男,1974年5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男,1973年5月◑◑日出生。
被告邓◑,女,1979年10月◑◑日出生。
被告钱◑◑,男,1962年12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女,1963年6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诉被告赵◑、邓◑、钱◑◑、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状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君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代理人陈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邓◑、钱◑◑、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赵◑向我借款15万元现金,用于周转,期限5个月,逾期按每天5‰计违约金,并自愿以西工区行署路兰庭秀小区2门401号房产即号牌豫cll083的车辆作为抵押。被告钱◑◑为履约担保人,并自愿以胡◑◑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洛龙区唐城御府8-2-502室房产及号牌豫cm1717号的车辆作为抵押。还约定此笔借款直到本息还清方可解除担保责任。被告邓◑系赵◑的配偶其应对赵◑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时至今日,四被告推诿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被告赵◑偿付借……(本文书还有1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