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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菲律师民间借贷经典案例:借款到期不还,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4-11-18
原告朱◑◑诉被告赵◑、邓◑、钱◑◑、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机构: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文书字号:(2013)洛龙民初字第9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3-10-15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赵丽君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洛龙民初字第94◑号

原告朱◑◑,男,1974年5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菲,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男,1973年5月◑◑日出生。

被告邓◑,女,1979年10月◑◑日出生。

被告钱◑◑,男,1962年12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女,1963年6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诉被告赵◑、邓◑、钱◑◑、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状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君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代理人陈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邓◑、钱◑◑、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赵◑向我借款15万元现金,用于周转,期限5个月,逾期按每天5‰计违约金,并自愿以西工区行署路兰庭秀小区2门401号房产即号牌豫cll083的车辆作为抵押。被告钱◑◑为履约担保人,并自愿以胡◑◑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洛龙区唐城御府8-2-502室房产及号牌豫cm1717号的车辆作为抵押。还约定此笔借款直到本息还清方可解除担保责任。被告邓◑系赵◑的配偶其应对赵◑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时至今日,四被告推诿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被告赵◑偿付借……(本文书还有12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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