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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荣祥律师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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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
更新时间:2014-11-14

一起比较特殊的醉酒驾车案,因为在醉酒驾车的同时又发生了交通事故,象这种情况下,法院量刑一般不会低于三个月拘役,但是本律师经过深入挖掘案件事实,使得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表象下面的个案特点更加清晰,辩护观点最终得到了检方和法庭的认可,被告人从而得以轻判。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定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约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也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建议在量刑上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情节、后果相对不严重。

被告人醉驾后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有别于因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后而查处的醉驾行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交警设卡检查酒驾醉驾的同时,是由于前车急刹车而导致的轻微追尾,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本案更接近于单纯的醉驾行为。本案案发时间是在晚上1117分左右,此时非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时期,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自查处酒驾时起一直至本次庭审,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和诉讼活动,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没有隐瞒、推脱或狡辩,使刑事诉讼进程得以顺利、高效进行。被告人事后也及时积极主动地赔偿了被撞车主,很好地处理了这个交通事故。被告人的这些行为都表明被告人能够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已深受教育而且用实际行动来争取宽大处理。

三、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本案案发前,被告人没有受到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几年来一直都是嘉兴市水果市场的诚信、守法经营者。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悔罪,而且一向以来的社会评价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并且用实际行动在积极改造。辩护人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以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刑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使其尽早回归家庭,尽早服务于社会。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汪荣祥

2014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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