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一起骇人听闻的故意杀人案件
汪荣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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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66人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案情介绍:亲生父亲将一对子女掐死,骇人听闻,性质及其恶劣,严重违背人伦。该事件在香港的媒体上也作了报道,舆论已经判处其死刑。

辩护结果:法庭上下一片哭声。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深入剖析予以肯定,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担任被告人陈某一审期间的辩护人。

为此我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某,进行了必要的家庭、社会调查。当初步了解案情时,我首先为两个死去的孩子感到无限的悲哀,当深入了解了案发的经过,整个家庭的状况以及被告人陈某的犯罪心理,又感到这是一出现实的家庭悲剧,受害的不仅仅是两个孩子,还有整个家庭,是包括被告人陈某在内的整个家庭。

经过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依据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的事实、犯罪的起因和犯罪动机等相关情节,结合刑事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采纳。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陈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陈某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确认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认为可以从轻处罚。而且根据最高公检法司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7点规定,对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告人陈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诸多情节。

初步了解案情的人可能都不禁要问,一个没有精神病的人,怎么会对自己的亲身骨肉下手呢。而司法鉴定已排除了精神病这个可能性。那么我们又不禁要问,被告人杀人的起因、动机到底是什么,而所有这一切都决定着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又是量刑的依据。因此,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对案情作深入的剖析。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杀人故意的产生与长期父子不和、夫妻不和的家庭矛盾以及矛盾激化有着密切的联系。

辩护人从侦查机关的数份笔录中以及几次会见中了解到,被告人和他的父亲一直不和,经常吵架和打斗,在案发前一天晚上,被告人和他的父亲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双方都见了血,而且父亲的一拳重重地打在了被告人抱在手里的两岁儿子的头上,打出了一个包。虽然这一拳是误伤,但在被告人看来,这是故意的,表明父亲不但容不下这个儿子,也容不下这个孙子。这深深地刺痛了被告人,以至一晚没有睡觉。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和他的妻子戴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相互印证,在作案前一晚被告人确实没有睡觉,被告人一直处于焦虑和不知所措的境地中。他妻子说到(第38页),到了房间他没有睡觉,一个人地上坐坐,到书房里转转,电灯一会开开关关,手机开开关关,后来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大概是我儿子醒了,他就把我儿子也抱到我们房间里来了,他泡了点奶粉给他吃,吃了点后我儿子就睡着了,后来不知几点钟的时候他问我:“你明天怎么按排点:”,我就对他说我要带着我妈去某市看病,他还说:“你明天去看病么一天就过去了,后天要上班了。”我说是的,现在半夜三更的,睡觉了,不要说了。后我自管自睡觉了,他也没再和我说话。也不知道他在那里干什么,在那里把灯开着又关掉,还在那里看着两个小孩睡觉,嘴里还在说:“你们睡觉吧,爸爸管着你们。”

我们不禁又要问,在这一个不眠之夜被告人陈某究竟在想些什么以至最后会做出这样极端的行为呢,一个没有精神病的人,如果不是在极度绝望和精神崩溃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对自己的亲身骨肉下手呢,根据侦查机关的数份笔录和我的会见,以及刚才的审理,我们可以知道这一晚被告人的情绪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大概凌晨四五点钟和妻子最后对话之前这个阶段,这个阶段被告人没有产生自自杀和杀人的故意,但是处于极端悲哀和失望的情绪中。

在讯问笔录中,当问及这一晚你在书房里想什么,被告人回答:“我那个时候在想我为什么会这样子,为什么夫妻关系会是这个样子,父子关系会是这样,自己做人会这么差劲,父亲为什么这么不理解我,讨个老婆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以后怎么办,两个小孩以后怎么办。”(13页),在问及你们家里最主要的矛盾是什么时候,被告人(31页)回答:“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跟我父亲之间的矛盾主要是我和我老婆之间吵架他老是来说我的不对,在家里也很霸道的,和我老婆之间一个是因为琐事,主要是她照顾小孩不耐心,另一个觉得她不顾家,养不家的,她老是想着她的娘家人。”我们从诸多的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中(4149页)了解到,被告人从2013年年初失业在家,没有了生活来源,为了能有点收入,把父亲给他的交家费放了贷款,但是借款到期没有拿回来。被告人的妻子戴某的笔录(42页)中说到,“他基本上和外面联系很少的,外面都很少出去的。”也就是说在失业之后,被告人生存压力比较大,而且基本就生活在一个封闭的世界中,他接触的就是他的父母、妻子和儿女,家庭就是他的整个世界,因此父子的不和、夫妻的不和让他觉得整个世界都塌了,他对生活失去了信心。而这一次父亲和自己都见了血的激烈打斗,以及父亲不小心打在被告人两岁的儿子头上的一拳,让他觉得父亲不但容不下他,也容不下他才两岁的儿子。再加上父亲向他要回10万元的交家费,都再一次刺痛了他,让他觉得自己的无能、父亲的霸道,这都让被告人陷入极度的悲哀和失望的情绪当中。

第二阶段,在和妻子最后对话之后产生自杀和杀人犯意的绝望和精神崩溃的阶段。

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说道,“(23页)时间应该是910日凌晨的时候,那时我老婆还在睡觉,我就去问了她,“你是要带你妈妈去看病,你不要睡过头了,”她对我说,“这是我的事情,用不着你管的,你只要自己的事情管好就可以了。”这样的回答我们认为是可信的,因为夫妻两一直在闹矛盾,而且戴某的弟弟戴某某的笔录当中也说到:“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大事,都是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反正我姐夫和我姐都是脾气比较暴燥的人,稍微有点话不对么就吵起来了。”(73页)。况且被告人睡中被叫醒,说这样的话也是很正常的,也是无心的。但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这一句无心之话彻底击碎了被告人心里遗存的最后一点希望,让他跌入绝望的境地,终于精神崩溃而产生自杀和杀人的犯意。下面是被告人在讯问中的心理表白,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23页)中说到“我听到这话觉得真的好伤人的,后我到书房里想七想八就有了这样的想法了。”(24页)又说道:“当时我老婆说的那句话真的很伤人,所以我越想越想不开,越想越想不开,钻到牛角尖里去了,想死了。” 被告人(30页)又说道:“我听到这句话后心里觉得很委曲,想想自己和父亲之间的关系搞得不好,现在和老婆之间的关系也搞不好,想想还是死了算了,后来想自己死了两个小孩留在世上会被别人在背后说三道四的,不如把两个小孩一起带走么好了,当时就有了把两个小孩一起弄死的想法,后来我就到书房里去写了那份遗书。(30页)。到此为止,我们清晰地了解到,是家庭矛盾的激化促发了被告人产生了杀人的故意。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有这样的量刑意见,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其次,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想脱离这个他认为得不到爱和温暖的家庭。而在家庭矛盾激化后被告人选择了和两个小孩一起去死作为脱离家庭的方式。

这种寻求脱离家庭和通过死亡来寻求解脱的心理我们也可以从被告人妻子的笔录以及被告人写给自己干娘蔡某某的遗书当中了解到,被告人的妻子(42页)说到:“近几天觉得他好象自言自语的,有一次他一个人在说,等房子造好了他搬出去了。我听到后我问他哪里造房子,他就说是租房子,我就对他说,你怎么不去租,他说他正在租。”在被告人杀死两个孩子前写给自己的干娘蔡某某的遗书中,这种对家庭的恨和带着两个孩子一起脱离家庭的情绪更是表露无疑。

关于犯罪动机,辩护人再想强调一点的就是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杀死自己孩子的动机是出于对孩子的恨。事实上被告人是很疼爱自己的孩子的,被告人的丈母娘邓某某在接受询问时被问及陈某对他的二个小孩怎么样时就说道:“对二个小孩都很疼爱的,特别是对儿子,对女儿有时要打骂的。”这个评价应当是比较客观的。被告人错误地认为,孩子是自己生命的延续,是他生命的一部分,当整个家庭濒临破碎之时,他宁愿让两个孩子和自己一起去死也不愿意让他们在这个家庭中以及在未来的生活中受苦。被告人在接受讯问(30页)中说道:“当时觉得家里一直以来都是这样的,觉得做人没意思了,然后就想到死了。当时我想法也挺多的,上吊、吃安眠药、跳钱塘江什么的,后来想把两个小孩一起弄死后我自己被枪毙。被告人(23页)又说:“当时我自己想死的,但想想我如果死后我的二个小孩会被人在背后说长说短的,所以我想还是把他们二个一起弄死了干净。” 被告人(21)又说道:“我的想法是他们是我的孩子,我自己要死了以后谁来养活他们,他们活在这个世界上还不是在受苦。”这就是被告人当时真实的但又偏激的心理。

到此为止,我们基本上可以对被告人犯罪的起因和动机有了较为客观的认识,被告人犯罪起因是长期父子不和、夫妻不和的家庭矛盾及其激化,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想脱离这个家庭,摆脱目前的困境,被告人接受不了这样一种家庭现实,又无力改变现状,在家庭矛盾激化时实施了极端的行为。

还有,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在数次讯问当中,被告人的后悔之情溢于言表,今天庭审时又当庭认罪,积极悔罪。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一向以来的社会表现比较好,易于改造。被告人在2000年到2009年在某某市某某镇派出所做协警期间,因为协助公安快速破获一起抢劫案,一人抓获了3个罪犯中的两个而荣获三等治安荣誉奖章。而且被告以前工作单位的领导、被告的亲戚、朋友、邻居和乡亲都对被告人一向的表现作了客观的评价,都认为被告人社会表现良好,本质不坏,而且都对被告人改过自新有信心,也都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最关键的是被告人的父亲的态度,虽然同时作为受害者,精神上遭受了沉重的打击,但是作为家庭的一员,也认识到自己对这起家庭惨剧的发生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也后悔莫及,并且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且希望被告人能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杀人案件,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自首后积极认罪悔罪,被告人杀人的故意产生于家庭矛盾的激化,杀人动机是出于逃避和脱离得不到温暖和爱的家庭,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同时也获得了部分家庭成员的相对谅解,而且被告人一向以来的社会评价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容易改造。辩护人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以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本着刑法治病救人的基本精神和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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