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诡异的承诺书----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件
汪荣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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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66人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前言

这是一起看似简单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但是案中某个当事人为了一己之私不惜造假做局,把合伙股东拖下水,从而使案情变得波谲云诡。

原告是A企业,被告是B企业和股东张某、李某。被告B企业向原告A企业借款,借款逾期未还,后B企业写下一纸承诺,承诺B企业待政府拔款到位后首先归还A企业借款,并且由股东张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政府拔款也没到位,股东也未承担还款责任,于是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冻结了被告李某的房产和银行存款,我们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人仔细询问了事件的经过,最后锁定了这一纸承诺,并对承诺书存在的重大瑕疵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要求原告对承诺书进行鉴定,经鉴定后驳回了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再一次认真调查了解了案件事实并参加了今天的二审庭审活动,现代理人针对一审的判决和案件事实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李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分配正确,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提供的承诺书是本案最重要的书证,承诺书的真实性是被上诉人李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因此承诺书不应存在重大瑕疵,但是我们看到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存在重大的瑕疵,该承诺书主文部分上文与下文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下文相对于上文,笔划明显更浓更粗,上文字体大,字间距大,行距也大,而下文字体小,字间距紧,行距也小。而且下文的内容“如到某年某月某日第一笔资金仍不到位,承诺人张某、李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一年”,恰恰是原告主张李某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根据。而事实上,被告李某在承诺书上签字时,根本没有承诺书的下半段文字。不但承诺书存在重大瑕疵,而且事件亲历者张某和王某、赵某之间对签订承诺书过程的陈述也是大相径庭,根据张某的陈述,之所以会形成有差异的两段文字,是换笔的原因,文字是一次性形成的,只不过中间由于水笔没墨了,换了一枝笔而已。而王某赵某说之所以会形成两段文字是由于中间经历了三十到四十分钟的商量过程,文字不是一次形成的,是两次形成的,同为事件当事人,为何对同一个事件的表述一个说是一次形成的,一个说是两次形成的。

承诺书的瑕疵以及张某和王某赵某的矛盾的陈述都指向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李某签字之前根本没有下半段文字的存在。

况且鉴定结论指出,张某的签名和上半段文字系同一种类墨水成分笔书写。而上半段文字和下半段文字系非同一种类墨水成分笔书写。而原告代理人给出的是这样一个书写过程,张某写好了上半段文字,由于不符合借款人的利益,要求增添下一段文字从而使公司股东承担担保责任,于是拿着写好的半段文字到李某办公室与李某讨论,并最终在李某办公室用李某办公室的笔写了下半段文字,然后又回到自己的办公室用原来那支笔签了名。然后再到李某办公室让李某签名。这种解释不但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张某本人的陈述,因为张某陈述因第一支笔无水后换笔书写,显然不可能再用无水笔签名,如果在李某办公室商量并写好下半段文字,当场签名更符合情理,无须再回办公室取笔签名,这种解释显得太过牵强。

原告代理人说在双方都无法提出更有力的证据时应当尊重现有证据,但是我们不得不说,法律尊重的是事实,如果证据有重大瑕疵时依然要尊重证据,那么这无疑给造假可乘之机,这是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的,希望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汪荣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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