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3年7月,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尚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某花园工地上,因为施工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钟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被害人尚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尚某所受损伤属轻伤。2013年10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法秘书团队刑事辩护律师周律师出庭担任钟某的辩护人。
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被害人尚某的询问笔录显示,两人是同事关系,平日并无积怨,这次偶发事件也是因为工作过程中发生了言语冲突,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尚某也有伤害被告人的动机和故意,双方均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可以减轻钟某的过错。
2、被告人钟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调解伤害尚某一事,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钟某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告人钟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判处缓刑。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就代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及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督促赔偿金到位;后通过阅卷、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进行质证,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谅解书》、《和解协议书》、《赔偿金收款收据》等书证,阐述了辩护意见,亦得到了法庭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