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09年至2013年10月原告李某一直在被告深圳xx劳务公司上班,2013年11月原告李某突然辞职随后将被告告上法庭,索赔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近2万元、加班工资近6万元。被告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件。
争议焦点:
1、 原被告间签订的集体合同能否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加班工资是否已足额支付。
法院观点: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不能取代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据集体合同载明的时间确定原告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对于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能够证实有加班事实的证据在被告处保管,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
律师意见:
本律师在设计本案的代理方案时,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为被告设置了两道以上的防线。如针对双倍工资的诉求,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不认可集体合同可取代个人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则本律师可主张2年法定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而针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如果法官支持原告的主张,认可加班事实存在,则本律师可就原告自己提交的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借力打力,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反算推出,即使是存在加班事实,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也已足额覆盖加班工资。正是凭着本律师对本案事实清晰的理解以及扎实的专业技能,使得本案最终以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