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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危险驾驶罪(醉驾,缓刑)
更新时间:2014-10-29


案情描述:

2014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某驾驶粤B牌照小型轿车,行驶在深圳市罗湖区沿河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江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05mg/100ml。2014年7月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法秘书团队刑事辩护律师周律师出庭担任江某的辩护人。

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江某被查获的时间是凌晨1点至2点,当时的道路上也早无行人,车辆亦稀少罕见,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虽然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但情节较轻,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2、被告人江某被交警查获时,没有一丝反抗、弃车逃逸的想法或举动,能积极主动配合交警进行吹气检查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悔罪态度诚恳,且取保候审期间,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江某案发前工作积极负责,与同事间相处亦很融洽,其被拘前所在工作单位向法庭递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请求法庭予以从轻量刑。被告人江某家庭情况特殊,家里有患病的老人、年幼的孩子需要其独自照顾,对其判处缓刑更利于其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4、被告人江某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判处缓刑。

辩护人在罗湖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后,积极与被拘前所在工作单位沟通,及时向法递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在庭审当日,再次向法庭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证”、“病历”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需独立抚养未成年的孩子,和常年身患重病的年迈母亲,完整的阐述了辩护意见,亦得到了法庭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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