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汪海涛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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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14-10-22
某公司招聘李经理为华南区的销售总监,并与之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李经理不服,找公司理论,公司告知其在试用期,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经理不满公司的说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此时主张辞退李经理是因为其3个月来一直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营销业绩,因为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李经理则认为,即使是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随时解除,应当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况公司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营销业绩考核制度,所以解除理由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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