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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兰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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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兰轩律师接受原告XXX等七人委托诉被告中铁十八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0-10-2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杨建平、邓畅兰、蔡玉喜、杨光文、张泗清、何建游、张立强(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今天的法庭。根据法庭归纳的辩论焦点,综合庭审调查揭示的事实,本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铁十八局是适格的被告

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中铁十八局桥梁三队与张建明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桥梁三队未向张建明结清劳务工程款,张建明不向原告支付工资款。

中铁十八局桥梁三队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张建明组织施工,这是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张建明就该工程聘请原告从事劳务工作,这也是张建明当庭认可而无争议的事实。

在本案中,对原告而言,张建明即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单位,其虽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并且在欠条上明确指出该欠条来源于中铁十八局福州工地,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该工资款欠条即是证明用工单位欠付工资款数额的依据,又是证明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依据。

但本案中张建明作为一个自然人,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属于非法的用工主体,中铁十八局作为温福铁路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其下属的桥梁三队,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即张建明),致使原告(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按时足额支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条之规定,应当与张建明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二、桥梁三队与张建明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一并审理

尽管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但造成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桥梁三队与张建明之间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桥梁三队未与张建明结清劳务工程款,张建明未向原告计付工资。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张建明与桥梁三队均向法庭提交了《施工承包合同》以及相关结算单据并请求法院依法依约进行结算,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和结算进行审理,即便于查清案情,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可谓合理合法。

三、中铁十八局对原告的工资款承担垫付责任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桥梁三队是中铁十八局的施工队,这在庭审过程中桥梁三队已当庭认可,并且方伯青、桥梁三队、温福项目部、中铁十八局在一、二审中都是聘请的同一个律师,这充分可以证明桥梁三队与中铁十八局具有相同的利益关系。而桥梁三队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中铁十八局承担。在本案中,桥梁三队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建明,导致原告的工资得不到按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规定,中铁十八局应当与张建明承担清偿拖欠工资款的连带责任。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桥梁三队与张建明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就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了争议,根据庭审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可以得知,现桥梁三队尚欠张建明工程款14万余元,张建明又欠七原告工资款共计14万元,法院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判由中铁十八局从应向张建明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张建明应向原告支付的工资款,然后消灭中铁十八局桥梁三队与张建明之间、张建明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还可避免由本案引发其他连环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保证了社会的和谐。

以上代理意思,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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