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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兰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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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某敲诈勒索案,成功改判缓刑
更新时间:2013-08-1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母亲的委托并征得赵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本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赵某,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赵某敲诈勒索、自首、从犯的事实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赵某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赵某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赵某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赵某自动投案,又自愿认罪,并主动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4、赵某在家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到驻港部队服役,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自愿认罪,更进一步说明赵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赵某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第26条、第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之规定,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轻处罚,并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三,综合本案其他同案犯的定罪量刑,一审判决对赵某有量刑畸重之嫌。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他同案犯均已定罪处罚。但综合其他同案犯的判决,一审对赵某量刑畸重。比如本案同案犯彭凯与赵某相比还没有自首情节也适用了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赵某政治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认罪和悔罪态度诚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强烈建议二审法庭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赵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赵某是一个只有二十余岁的青年,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在他从驻港部队退役回家后不久,因偶然失足,走上了犯罪道路,但是在犯罪后能真诚坦白和醒悟,并自动投案,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办案理念,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根据党对青少年犯罪一贯采取的教育、挽救政策,辩护人恳请二审法庭从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有利于对青年犯罪思想改造的目的出发,为了让那些失足犯罪而又真诚悔改的青年看到出路,看到希望,在对赵某适用刑罚时,从宽的幅度应该大一些,最好适用缓刑。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对其处刑后,不把他关押起来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请法庭相信他,把他放到社会上改造教育和父母身边帮教,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诚恳希望二审法院能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发展的公正判决。辩护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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