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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审 原告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10-11

原告沈**与被告**离婚纠纷一审

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沈胜勇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娅娟律师担任原告沈**与被告陶**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胜勇的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当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1、被告曾向瑶海区人民法院多次提起离婚诉请,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皆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2、原告于20143月住院生病期间,被告没念任何夫妻情分,未予任何照顾,违背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

3、原、被告已分居多年,没有夫妻生活,双方感情冷淡。

由上述理由,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等规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二、应当对于共同的存款35万元进行分割。

35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存于原告账户中的35万元支取,故应当对此35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娅娟

2014年9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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