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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娅娟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20-06-13

原告:吴X,男,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女,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吴X与被告汪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X、**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176933.33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以后发生的请求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2018年9月29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律师交通费2000元等全部维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被告应当在原告向其主张债权时,按照所借金额及时进行归还。被告未及时归还欠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向其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但在原告向被告汪X讨要欠款过程中,原告已向被告汪X明确表示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以月息2分向被告汪X主张利息。被告汪X对此予以认可,且多次表示愿意分期支付本金及利息。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已对借款的利息达成合意,原告以此向被告汪X主张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律师交通费2000元维权费用。因原被告之间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由被告汪X及其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汪X的借款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无证据表明上述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被告**也未对该债务予以追认。因此,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X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人民币174641元(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20日,年利率24%),合计人民币374641元。并自2018年8月21日起,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向原告吴X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4元,由被告汪X负担6920元,原告吴X负担2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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