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原告与被告因特许加盟合同纠纷诉讼至法院。原告于2008年及2009年分别与被告签订两份加盟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整体店面形象,进行选址,统一管理,负责进货,经营利润原告分得49%,被告分得51%。合同约定原告需在合同签订当日交纳3万元加盟费,共计6万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只给原告选择了一个店铺,进行了实际经营,但因经营过程中人员均系被告选择,货物也由被告配送,多次出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被相关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致使经营行为不能继续。另外一份合同自双方签订后,被告收取了3万元加盟金,但无任何履行行为,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诉讼
1、要求解除合同
2、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诚意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返还加盟金3万元
案例评析
1、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为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2、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其中一份合同,被告没有任何履行行为,应视为根本违约,所以法院判决解除该份合同。那么另外一份合同,也是因为被告的欺诈性经营及严重的过错责任,而使得当初原告签订合同时的目的不能实现且该店铺也仅经营了几个月,鉴于经营时间较短,及原告提供的被告严重违约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解除该份合同。但对于该份合同涉及的加盟金,因为考虑到被告已依约履行了选址、供货等义务,故已实际履行,法院未予以支持,这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