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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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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纠纷
更新时间:2010-10-24

案情梗概

李某与张某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现年2岁。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争吵,2006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每月800元,自2006年5月张某便不支付抚养费,李某于2009年10月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要求被告张某支付2006年6月至2009年10月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抚养费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虽受理案件,但已无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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