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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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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更新时间:2010-10-24

案情梗概

周某与陈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7年10月协议离婚。双方婚后成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离婚之时在协议中约定:该个体工商户下所有资产及经营权仍系双方共有。后因双方产生矛盾,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诉讼

原告周某要求婚后财产分割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以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对诉争财产进行了分割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调解结案,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将诉争财产进行了平均分配。

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的判决系错误的,周某与陈某诉讼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依据协议为按份共有,那么周某有权行使自己拥有的份额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周某随时可以主张实物分割。故二审法院在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下,依法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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