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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高**、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09-27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娅娟律师担任原告张**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的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高**、叶**应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被告高**与叶**以夫妻名义在合肥市庐阳区工业产业园共同经营车辆维修业务。20136月以来,高**陆续从原告处购买轮胎,并出具收货清单。后因部分货款久拖未付,双方发生争议至杏花派出所,2013124日,经派出所调解,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叶**欠张**轮胎款30580元整,并承诺于2013125日还款。但两被告至今未能依其承诺按时支付货款。本案中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但二被告迟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故二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全部货款。

二、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高**、叶**不履行按期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朱娅娟 律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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