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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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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4-09-25

【案件事实】

甲女与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男于2007年签订合同购买了上海市某区XX路房屋一套,房屋总价80万元,购买时乙男交付房屋首付款62万元,剩余18万元由乙男用公积金贷款支付,产权登记在乙男名下。在庭审中,经双方确认,2010年该套房屋价值(含装修)为120万元,现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90万元。截止到2014X月,甲女与乙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还房屋贷款本息6万元,尚有贷款本金14万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准予甲女和乙男离婚;

二、坐落于上海市某区XX路房屋之产权归乙男所有,该房屋所欠贷款由乙男负责清偿;

三、乙男支付甲女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

【法院判决理由】

关于本市某区XX路房屋,系乙男婚前购买,故该房屋应归乙男所有,剩余贷款由乙男负责清偿。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还贷行为,故所还贷款金额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关于对原、被告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以各半分割为一般原则,综合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因素、贡献大小等情况,并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等原则予以处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双方的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被告乙男应支付原告甲女折价款5万元。

【律师点评】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双方离婚时可对房屋产权归属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乙男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产权亦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故在离婚时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屋应归乙男所有。但在婚后乙男支付的房屋贷款本息6万元,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该部分价款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加价值,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依法进行分割。我国法律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秉承对半分割的一般原则,并综合考虑财产出资、贡献大小、是否有过错、照顾女方和孩子等因素。本案中,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价值为:6*190/120=9.5万元,故综合案情,法院最终要求乙男向甲女支付5万元折价款并无不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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