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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堂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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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故意伤害罪 律师成功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
更新时间:2014-09-23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11]1X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x7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930724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大路槽乡文星村新合组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4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5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国堂,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77日向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1726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本院于201198201111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11082011129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182620111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4821时许,陈某、李某(另案处理)听说工友雷某某看他们不顺眼,于是找雷某某讨说法,双方约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科技六路汉汇服装有限公司门口理论。陈某、李某遂纠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及余某某、陈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前来帮忙,被害人雷某等人也跟随被害人雷某某到达现场,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其中陈某持刀捅刺雷某某胸部、腰部多刀,捅刺雷某臀部两刀,陈某、李某、余某某、张某某使用脚参与打斗,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现场助威。经法医鉴定,雷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雷某的损伤属轻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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