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西民二终字第00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路1号**室北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29号**院5幢楼1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阳能有限公司因与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太阳能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太阳能有限公司支付曹翔工资差额人民币33000元(税前),分三次付清。其中,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人民币25000元(税前),本调解书生效之日30日内支付人民币4000元(税前),60日内支付人民币4000元(税前)。
二、**太阳能有限公司与曹**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O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太阳能有限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
审判员 胡 **
代理审判员 韩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