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吴猛团队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20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单位单方降薪需支付劳动者赔偿
更新时间:2014-07-29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西民二终字第00604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1**室北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1982****日出生,汉族,住****29**5幢楼1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阳能有限公司因与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太阳能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太阳能有限公司支付曹翔工资差额人民币33000元(税前),分三次付清。其中,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人民币25000元(税前),本调解书生效之日30日内支付人民币4000元(税前),60日内支付人民币4000元(税前)。

二、**太阳能有限公司与曹**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O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太阳能有限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