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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令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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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实际运用
更新时间:2014-07-29

审理法院:郑州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人:天津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某公司

代理地位:申请人代理人

判决时间:2014年7月16日

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2年1月6日签订了电站项目四大管道的《供货和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502万元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四大管道(电厂建设用的钢管)一批,合同约定2012年7月1日交付所有货物。后由于被申请人要求的货物有增加的变化,双方在2013年2月2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货物数量和总价进行了重新修订,合同总价变为565.6674万元,交货期改为2013年3月20日。申请人按合同要求如期把所有货物准备完毕,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要求申请人发送货物。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被告辩称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没有发送货物,并提起反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继续供应货物,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整个案件变得很有戏剧性,审理过程中双方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继续供货。都要求对方承担损失。仲裁庭对什么原因造成合同没有继续履行,三个仲裁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特殊情况,被申请人承建的项目是在北美洲的一个电厂项目,其和外国业主发生了严重纠纷,业主拒绝和他继续合作,被申请人已经失去了继续和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面对这样一个突发情况,申请人为了避免损失,肯定是不想继续把货物供应给被申请人,因为双方合同约定是先供货再付款,现在被申请人已经没有了支付货款的能力。但被申请人为了不承担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不能接受货物的违约责任,还要求申请人继续供应货物。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我作为申请人代理人果断改变诉讼策略,因为仲裁程序已经进行了一次庭审,申请人没有办法变更仲裁请求,只能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开展猛烈攻击。引用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提供担保,否则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意仲裁庭到申请人工厂实地考察,证明申请人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被申请人不愿提供担保,又无法说明其如何能够保证继续履行合同。这样仲裁庭整体意见开始倾向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诚实面对问题,被申请人回避现实问题。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提出双方都撤回申请,理智面对现实问题。但被申请人依旧要求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申请人继续供货。但此时仲裁庭的整体意见已经完全赞同申请人的意见。最后在仲裁庭的压力下,被申请人也撤回反申请。

审理结果:仲裁庭决定双方都撤回申请

案件总结:在诉讼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由其是当出现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情况时,一定要冷静面对,自己一定不要先乱了阵脚。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挖掘证据的细节和彼此之间的联系。还要充分考虑审判人员的心理变化和审判的依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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