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2013年胡某前去洛阳某建筑公司工地上从事安保工作。工作期间,申请人兢兢业业,忠于职守。胡某工作已满一年,该建筑公司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胡某缴纳社保,且拖欠胡某2014年1月份工资至今未发。
办案进程: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调查取证,决定以劳动争议为由向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搜集证据:
1、本律师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确定本案所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相关注册资金等情况。
2、本律师调取了胡某的工资卡银行流水等信息。
案件结果: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1、支付拖欠胡某的2014年工资1月份工资2877元;2、支付胡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97元;3、为胡某补缴相关社保费用(以社保中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