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2011年王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开采工程合同》,约定由王某对铝土矿土石方进行开采。王某依约开采后,某矿业公司于2012年对上述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由工程项目部会计出具了《土石方工程结算单》。王某多次前去讨要工程款,均遭到无理拒绝。
办案进程:本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后,经过仔细调查取证,决定以工程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搜集证据:
1、本律师前往该矿业公司注册地调取该公司企业登记等工商信息,确定本案所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相关注册资金等情况。
2、本律师仔细研究《土石方开采工程合同》、《土石方工程结算单》发现以为关键的证人该矿业公司的项目部会计,现已离职。尔后,找到该会计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向原告支付余欠工程款1739731.4元并承担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