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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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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二审辩护实录
更新时间:2014-07-05

李某某故意杀人二审辩护实录

第一部分 办案日志

201310月底,接一当事人来电,电话中声称其父亲涉嫌故意杀人,一审已开过庭。电话中,当事人简要介绍了案情,我的初步分析意见是对定性存疑,但需要结合案件全部材料才能进一步判断。当当事人已在考虑上诉的问题了,但也问及一审开庭后有无必要再委托律师?记得我当时的答复是:不管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一审做好是关键;一审效果不好,二审的难度通常都会很大;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出现新情况,是可以再次开庭的;我有过类似经历,第一次开庭后介入案件,经与法官沟通再次开庭,因案件的问题再次开了三次庭。至于是否需要再委托律师于此时介入,你们家属要考虑好再做决定。

听完我的分析和建议,当事人表示回去和家人商量后再决定。后来一直没有消息,我也没放在心上,长年累月这样的咨询太多了,已习惯之。

一个多月后,201312月中旬,当事人再次来电,告知其父亲一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要求上诉。约定面谈时间,办理委托手续适宜。1217日,正式达成委托代理,开始以辩护人身份介入李某某故意杀人二审程序。

虽是二审,但案件的工作量仍是很大。现在,本人先把日常工作记录整理出来,随后再整理有关诉讼材料。办案日志是从我们律师事务所办公系统中拷贝过来的。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办案日志

12013-12-17

晚上起草好上诉状,先简单提出几个问题,以改变定性为主,我们认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明天到看守所会见其人,递交上诉状,有时间再到当地了解情况。

办案律师:李军。

22013-12-19

上午到县看守所会见李某某,了解案发情况,李某某还是坚持不是故意杀害被害人。中午到李某某所在村委会走访,了解到被害人及其妻子确实比较霸道,口碑不好,平日好欺负李某某一家。与证人张某江交谈,他是第一现场目击证人。张某江再次确认当时看到李某某拿着叉子插到被害人身体。根据这样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唯有从故意伤害入手看能否在二审改变定性;李某某自己认为的过失,需要寻找证据支持。

经过连日来的工作、思考,故意伤害的思路应有所调整,过失不是不可能,无罪的可能性也存在,但如何证明这一点或使其达到不能排除过失这一合理怀疑的程度,还是不容乐观,需要深入调查研究。

办案律师:李军。

32013-12-24

昨天上午到中院复印案件材料。

42013-12-25

上午再次阅卷,暂时找出一审未能查清的几个事实:1、李某某头部伤势与木质叉把击打形成不符;圆形木质把打在头顶不可能造成不规则形状、且长达两点七厘米伤口,圆形木把与头顶接触面长度不会超过两点七厘米;如果李某某头部不是叉把打伤,则证人就都在撒谎;2、张某某左胸贯通伤是一次造成还是多次造成?叉子插中其左胸是在张某江拉架之前还是之后?叉子怎么从死者胸口被拔出来的?3、叉把圆周径多少?铁质插头圆周经?4、张某江等证人都没有描述打架当时李某某与张某某的站立位置、打架时的各自姿势?5、三根叉头中是哪一根插入死者胸口的?尸检录像上看到的胸部刺伤来看,结合李某某当天所持三股叉的三根叉头长度基本一直,叉头长度50厘米,中间那根叉头距离两边的叉头平均应在22厘米;因此判断,不太可能是中间那根叉头插中,应该是边口的叉头。当时警方从叉头提取的痕迹样本,是从哪个叉头提取的?

办案律师:李军。

52014-1-27

上午到看守所会见李某某,沟通案件有关情况;了解到事发当天张某柱、张某、张宗某、郭某某等人都在现场,但这几人在笔录中均不承认在现场,只因被害人家属太蛮横不讲理,无人敢作对李某某有利之证言,不敢说出真相。接着到县人民医院,调取张某某当天的抢救病历;最后到县城关派出所,准备调取有关接处警记录,但派出所所长不在,电话联系后预约至下周。

办案律师:李军。

62014-1-29

案件疑点:案发现场为何没有提取到张某某的血迹样本?根据侦查卷宗,案发后民警现场地面上提取了七处血迹,经过鉴定无一为张某某,均为李某某所留。难道张某某不是如证人所说,先被李某某叉子插中,而是后来李某某头部被砸伤后松开了叉把之后,才被叉头插中胸口的吗?尽管这有点让人匪夷所思,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但物证是不可能说谎的,而证人却未必。眼见未必为实。除了许某某(李某某老婆),张某江是第一个被询问、采集证言的证人,如果张某江牵连此案的话,他又怎么可能会说出当时眼睛所看到的呢?而指证李某某的六个证人(包括张某江本人)中,张女是张某江妻子、张宗某是张某江父亲、许某云是张某江母亲。如此,我们就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假设:当时李某某攥着叉柄,张某某攥着叉头,张某江攥着叉把大概中间的位置;当李某某松开叉子后,由于惯性,叉子自然会倾向于张某某身体一边;就像拔河,一边松手后绳子中线自然会偏倚到对面去。那么,会不会是这种情况呢?叉子在李某某松手后失去平衡,而张某某正好是握着叉头(也就是插入他胸口的那部分),带着张某江的力道,恰好插入张某某胸口?接着,张某某就说自己也被插到了,就倒在了地上,没有多久就被120送往医院。所以,现场地面上没有采集到张某某的血迹。否则,我们无法解释为何会采集不到?如果张某江等人说的都是真实的话,地面上应该留有张某某的血迹更多,而不是一点没有,却都是李某某的血迹。

疑点:警方送检物证铁叉把擦拭物两份,经鉴定没有提取到人体组织。也就是说,铁叉把上没有留下李某某的DNA。那么,几个证人异口同声地证明看到是铁叉把打伤李某某头部的证言,是怎么回事呢?究竟是否在撒谎?结合李某某头颚顶破裂伤口长达2.7厘米、创口边缘不整齐,不符合圆柱形木质把柄击打所致,我们判断李某某头部被铁叉把打伤是假,证人说法不实。又一眼见未必为真。

72014-1-31

上午再次到某县,与县城关派出所联系,调取李某某与张某某两家历来纠纷的接处警记录。但通过微机查询,仅查到今年67日的一起记录:因张某某死亡,张某某儿子到李某某家打闹,并砸坏李某某家的冰箱。到派出所之前,先是到120急救中心了解情况,告知120接送人员没有书面记录;也找到当天出车的人员周某,但周某很多情况都不记得了,毕竟时隔半年之久。周某只是提及张某某在急救车上时还是清醒的,还可以与其儿子说话,具体说的什么记不得了。

办案律师:李军。

82014-1-4

今天与委托人通话,得知原审几个证人中的一个近年来几乎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嘱咐他们继续侧面打听更为具体的情况,希望能有所突破。后来经查证,这几人是老花眼,可以看得清楚当时的状况。

92014-1-13

这段时间来,一方面继续阅读研究案卷,一方面向医学人士、法医专家咨询。今天从法医秦明处得知,心脏贯通伤后,心脏会瞬间骤停,失去反抗能力,并告知法医病理学一书中有相关记载。明天看能否买到。遗憾的是,法医秦明不能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如果法医病理学书籍可以找出医学科学依据,证明死者在被刺穿心脏后不可能再与人打斗,再配合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临床经验,那么,我认为基本上可以推翻涉案几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如是,这些证人为什么这样做呢?之前,我们对此就有一个合理的猜测,认为是张某江在主导、影响其他目击证人,使其他证人跟着他的说法走。本案目击证人的证词,本来就带有倾向性。对证人证言的分析,我在阅卷笔录中有详细分析。按照我的推测,似乎让人觉得匪夷所思,但事实可能确实如此。

办案律师:李军。

102014-1-14

昨天又在阅读案卷,并做了阅卷笔录。就五名目击证人指证李某某持叉故意刺中被害人心脏,而被害人却在心脏受到致命伤后却还能反抗一段时间的矛盾之处该如何处理,我咨询了山东华鲁律师事务主任,擅长刑辩的王学明律师,与其沟通该案。从中获取不少启发,我的观点也从其处获得了验证,是我更有信心去做好该案。结果不能控制,但可以做到内心无憾,

112014-1-15

今天上午又与大庆的冯志坚律师请教案情,即昨天我说的关键,证人与科学论断冲突该怎么解决,专家证人出庭结合教科书能否动摇证人证言等问题。从冯志坚律师处,我也获得了支持。律师之间的沟通、请教,确实非常有益。中午的时候,我告诉当事人从网上购买法医病理学书籍,买三四本不同作者出版的,以便具有代表性、说服力。同时,我又告知当事人让其找几个七十岁左右的老人做个实验,试探老人尤其是老花眼的人的视力状况,然后反馈给我供我申请证人出庭作为参考。

昨天和今天,都用了相当的时间再模拟询问出庭证人。昨天是针对张某江,这个人至关重要,也可能是最难对付的证人。盘问不当(假如出庭的话),会对我方更加不利。通过昨天的模拟,至少我已确定了询问重点,针对自己想得到什么而设计发问内容。但还需要反复斟酌、修正。今天是针对凌翠霞的模拟发问,也找到了该发问的重点。记得几天前在网上看到有律师说程序性辩护是最难的,对此我不敢苟同。法庭盘问,才是刑辩里最难的一课,我们国家律师最缺的就是这种训练与实战经验和技巧,是国内律师的缺项(大多数而言,包括我本人)。程序性辩护里,除了非法证据排除,如果做的好的话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案件结果,其他改变不了什么,反而徒增对立情绪。一般性的程序性违法,律师要提,但要视情况,不必要针锋相对改变不了案件结果的小瑕疵,而因小失大。当然,对于非法证据方面,应当采取比较坚持的态度,一查到底。

122014-1-20

这几天一直在思考李案,昨天收到其女儿邮购来的两本法医病理学书籍,内容确实有助于分析案情,并拟将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提交二审法庭。现在最头疼的,就是怎么找到一个合适的专家证人出庭,对致命伤后的行为能力通过实践结合书本进行论证。还有家属的经济承受能力。

办案律师:李军。

132014-1-24

上午到看守所会见李某某,与其再次沟通了案情。26号下午到省高院,得知该案尚未分配到具体承办人,准备先递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的看来等到春节以后了。

会耗时四个小时,包括在途时间。26号到省高院耗时三个小时。合计七个小时。

142014-1-31

春节假期间,要把该案呈送高院的文书准备好,申请证人出庭文书、拟提交证据目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目录,专家证人出庭方面,春节后即刻联系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看有无合适专家出庭;另外还要找一个经验丰富的外科医生,执业年限长的,费用参照专家证人。其他案件也要安排好:张某军案材料看透,找出辩护点,节后与检察院沟通;黄现某敲诈勒索案,材料吃透,找出辩护点,与检察院沟通;杨某浩介绍卖淫案,要再仔细琢磨,看是否够罪,如何辩护。

152014-2-1

上午将证据目录拟好。证人出庭申请书略作修改。

162014-2-5

晚上再次阅卷及阅卷笔录。分析问题仍然是出在张某江身上,这个唯一个在当事人之外接触过叉子的人。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到事情发生经过时,张某江的回答非常连贯、完整、全面,不连标点符号共计有1000余字。我试验了下,张某江回答这段文字用时4分钟,扩大两倍,加上记录时间,15分钟应该可以完成。又试验了整个问话记录时间,用时35分钟,再扩展一倍按70分钟计算,也远低于笔录中记载的问话时间112分钟。为何实际用时会这么久?中间至少40分钟在干嘛?是侦查人员在诱导?还是侦查人员和张某江边问便沟通案情、如何回答?

办案律师:李军。

172014-2-8

昨天下午接待了李某平和李某,告知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情况,辩护观点和策略。打算请一个助手,但他们经济条件所限,恐怕不可实现了。又联系了中山大学鉴定中心主任罗教授,罗告诉我QQ号码,他要先了解情况才可判断可否作为专家证人出庭。

182014-2-13

今天高院刑庭张法官来电,告知已分配至其主办,阅卷、提交辩护词。看来,二审法院都是不打算开庭审理案件的。再次给我的感觉是,没有人关注真相和正义,只想尽快完成手中的任务。明天到合肥开庭,上午如有时间先从高院走一趟,先把已经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张法官,希望能引起高院重视。

192014-2-14

上午到了省高院,见到张法官,记得2012年有个贩毒二审案件也是其办理,未开庭。简短与其沟通,递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据。张法官还是不准备开庭,但我向其一再说明该案定性有问题,李某某始终不承认故意杀人,应当开庭。并且说明我们正在物色专家证人。张法官后来表示,要我提供更详尽的理由,然后交由庭里讨论决定是否开庭。下周再去高院,准备好这方面材料。
办案律师:李军。

202014-2-17

上午和中山大学司法鉴定所的罗教授联系,其表示致命伤后可以有行为能力,两分钟是可以的。申请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的希望破灭。另寻他径。

212014-2-20

上午到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谈了些案件的事情,告知案件办理情况、进展。11点半从看守所出来后,与李某及其母亲会面,本来期望能够从李某母亲那里能得到些有价值的东西,结果比较失望。李某母亲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差,无法完整表述案发情况。不过有个收获,案发当天纠纷持续的时间段,基本上可以确定下来了。5点左右开始,到张某江打110报警电话前。
本次会见以及与家人会谈,耗时六个小时。

办案律师:李军。

222014-2-25

蚌埠市公安局110接警单显示,2013641732分接到张某江报警电话。案发时间为17时左右,也就是说,根据证人目击所见张某某被李某某用叉子刺伤后至打架结束,至少应有二十分钟,而一个人受到这样的致命伤后虽然不排除有行为能力,但怎么可能与人打斗时间维持如此之久?这恐怕是本案最大的疑点,而一审对此却无人提及。
律师:李军。

232014-2-27

昨天晚上完成请求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共计7页。本来打算明天上午到高院一趟,亲自呈递法官,但由于手头事情较多,另一案件当事人曹某家人又要求尽快会见,决定采取快递方式。下午下班前将快递寄出。
24
2014-3-3

上午到看守所会见,与张某军一并。将上周提交给省高院的律师意见书交给其阅读,要其了解我的辩护观点,主要是我对案件的演绎。看完后,李某某表示非常赞同,说这就像我在现场看到似的。当然,我告知其这仅仅是我的推理,但这推理是基于我对案件事实的看法,我认为是比较合理和具有说服力的推理。
下午,省高院张法官来电,告知高院已初步决定同意我的要求,开庭审理此案,但要让省检察院阅卷,并听取省检察院对开庭审理与否的看法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开庭。这个消息让我觉得省高院还是比较慎重的,至少听取了我意见,认为需要开庭,至于省检察院如何看,不重要。争取下周再取省高院,省检察院。继续沟通。
办案律师:李军。

252014-3-11

310号下午到省高院,但主办人不在。

262014-3-14

上午到看守所会见李某某,李某某说前两天有人来提审(后来听看守所管教说是省检察院人员),提审人员的口气是这个案件可能会改判,但改判到什么程度暂不能确定,让李某某开庭时该说的一定要说出来。提审人员还问李某某一审开庭时为什么不把这些事情说出来。李某某告诉他们一审不让他说,他想说说什么的时候就被制止,只让回答是或不是。然后我和李某某又沟通了一会案情,结束会见。
办案律师:李军。

272014-3-16

上午再次看了一遍卷宗,主要是证人证言。耗时一个半小时。张某江如果出庭,对其发问设计是:去年64日下午发生在你家卫生院门口的事情还记得吗?当天晚上你对警察说的都是事实对吗?没有任何隐瞒是吗?你确定没有任何隐瞒是吗?

282014-3-17

下午再次阅卷,边看边针对性地记录应该向证人询问的问题。晚上继续。下午耗时一个半小时。

办案律师:李军。

292014-3-19

下午在二看会见其他案件当事人,出来时竟遇到省高院张法官,其来提审的。简短说了两句话,张法官说证人如果不出庭的话,他们也不能强制,回头再联系,然后便匆忙离开了。

302014-3-26

今天下午四点多,为联系出庭专家的事情,驱车先是去肉联厂那接朋友,再一同赶到医院找到施博士,胸心外科副主任医师。因为时间紧张,我们简短就左心房贯通伤进行了沟通,施主任分析后有个疑惑,认为依照被害人当时的情况,有生还的可能。但是同时其也表示这种情况不绝对,如果有人看见当时的情况的话,就以看见的为准,毕竟人体受到致命伤后的行动能力是有例外的。听此一说,感觉和中山大学鉴定所的专家所言略同,出庭似乎解决不了什么。

然后,就此与当事人沟通,将此情况转告,是否继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由家属决定。最终委托人决定放弃。

312014-3-30

上午从八点一刻开始再次阅卷,重点还是证人证言部分;对证人证言疑问及将来出庭要询问的内容,用标签条予以重点标注。本次耗时三个小时。下午开始草拟庭审发问提纲,李某某、许某某,张某江。耗时两个小时。

322014-4-1

昨天下午接到高院张法官电话,协商证人出庭作证事宜。张法官说他们不能强制证人出庭,只能通知,并且要我提供每个证人的联系电话。我说在先前提交的申请书里,我已明确充分地表达了申请这些证人出庭的理由,我们对那几个目击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有怀疑,尤其是关于李某某头部被叉把打伤这一点上,证人明显在撒谎。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的话,可能会导致事实难以查清。张法官只是一再强调他们不能强制,只能通知,来不来是他们的事。后来,张法官又建议我就此和省检察院承办人沟通下,看检察院是什么意见。我想,证人出庭是我申请,是否出庭是由法院决定,与检察院无关。但碍于情面,便答应沟通下再说。联系到检察官后,向其表达了证人出庭的看法。检察官的意见是,认为证人出庭与否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我也表达了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怀疑,检察官说事隔这么久,证人再出庭意义不大,认为证人记忆不可能比当时还准确。并且,检察官最后还说,即使证人当庭证言与之前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不一样,也不能就此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这句话让我很受伤。后来,检察官表示他们要与法院沟通下再决定。于是,就这样结束了与检察官的通话。

办案律师:李军。

332014-4-2

上午、下午省高院张法官都来电商讨证人出庭作证的事情。上午其让我先联系证人,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出庭。我不好回绝,这本不该我来做的事情,但还是联系了两个证人,证人都表示也可以出庭,至少没有一口回绝我。下午张法官说确定下出庭证人,将原来申请的九名证人压缩到六名。张法官还说他联系了张女,其表示没有时间不愿意出庭,但说凌某侠和张宗某愿意到庭。然后张法官和我商量张某江这个证人不出庭怎么办?我觉得他们法官还是不愿意麻烦,这样的事情有什么好商量的呢?我申请他们出庭的理由很充分,证人愿不愿意出庭也非我能决定的,而应由法庭决定。我说你们法院可以向他们发出庭作证传票,来不来是他们的事。张法官一再强调他们不能强制证人出庭,但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出庭的证人不愿意出庭的,依法可以强制其到庭。显然,法官不愿意给自己找麻烦。但总体上来说,张法官给我的印象还是比较好的,至少他同意开庭,同意让证人出庭,愿意和我协商、沟通一些问题。

中午的时候,和委托人通话,说了将近半个小时。我知道快要开庭了,当事人都很期待,心急如焚。
办案律师:李军。

342014-4-5

今天上午从九点开始继续准备庭审发问提纲,到下午四点,基本上要出庭的七名证人,包括李某某的发问提纲准备就绪。开庭之前,仍需要再仔细斟酌,可及时修改。耗时五个小时。

周四上午十点开始再次阅卷,准备庭审发问提纲,到下午两点多,耗时四个小时。

352014-4-7

上午继续整理辩护意见提纲,下午到办公室将全部材料打印出来。总体上耗时四个小时。感叹:要办好一件这样的案件实不容易,费用不高的话,律师的积极性和办案效果是可想而知的,毕竟律师没人给发工资,全靠案件养活自己。但最关键的一点,我认为就是对案件定性的把握,对案件事实、证据上的洞察细微,有效行之的辩护策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这个案子而言,从接手开始,几乎每天都有在思考。但这不代表就一定会有好的结果。越努力越幸运那句话,在这里不一定合适。

办案律师:李军

362014-4-6

昨天下午和晚上又接着整理证人庭审发问提纲,最终全部搞齐。耗时两个小时。

今天一天仍然在忙于庭审发问提纲的修改,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提纲的拟定,晚上九点十分总算初步完成,明天打印出来再看有无需要修改。
耗时九个小时。

办案律师:李军

372014-4-9

上午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告知第二天就要开庭。二审开庭的基本程序也一一告知,然后就是模拟一遍庭审发问。关于其妻子许某某出庭作证事宜,我向其表示很担心她的状态,到了庭上能否理解发问、能否表达好。不出庭也不是办法,试想:你上诉人妻子都不愿意出庭作证,还能指望其他人?但是一直以来,我对许某某证言的担心不是其表达不好,而是怀疑其证言真实性问题。因为,一个声称在现场看到了案发过程的人,无论如何是不可能描述不好案发大概情况的,除非其不想说实话。
中午会见结束后,又再次见了许某某,告知其明天出庭作证事情。其女儿担心明天她出庭会不会被孙某某家人扭住殴打,我说这个担心应该是多余的,对方应该不会这么嚣张。

在和许某某、李某交流期间,我也告诉其必须如实作证,否则可能会被追究责任的。

办案律师:李军

382014-4-10

今天上午在法院开庭。法庭内旁听的人并不是很多,一部分是李某某他们村里的人,被害人家人,然后听说是检察院来观摩的人员。庭审开始前,与张法官核实到庭证人,最终确定能到庭的只有许某某,其他证人包括收到法庭传票的三个人,没有任何理由均不来作证,可见法在他们眼中为何物,可见他们对法庭的尊重度。换做在美国,这是会被判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羁押刑的。可在我们国家,谁都不拿法庭当回事。

庭审开始后,首先是由审判人员宣读一审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再征求上诉人对该判决的意见,让上诉人陈述上述事实理由;李某某简要陈述了两点:一是没有故意杀害张某某,二是证人说法不实,这也是我昨天会见时交代的。接着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先由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基本上按昨天预演的进行,还算顺利;我方举证,我按原先准备的一一举证,检察员、被害人方质证;然后是证人出庭,我先进行发问,许某某在回答我的发问时出现了意外,当我问其是否清楚再公安所作笔录内容时,她回答说清楚,我再次要求其确认是否清楚,其仍然回答说清楚,并说也向她宣读了。这样,本来打算以笔录有瑕疵进行的准备提供,没法再推进,只好换别的问题。

还是许某某作证,当检察员问及李某某头顶部到底是什么时候被打伤的时候,许某某回答说是开始就被张某某拿砖头打伤的,而不是在后来。这一点,明显与李某某本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在时间点上的说法不符。庭审证人的回答出现了这样两个严重的意外,真的没有办法控制。只能说,还是我以前的推测,除非这就是她亲眼看到的事实,否则她怎么会如此表述,并且非常肯定的呢?但整个案件被反复研究多次,确实又存在诸多疑问难解,这又该如何解释?让人头大。

辩论阶段,由于辩护词很长,只能读稿式的发表意见,读到后来感觉有些累,口干舌燥,后面的效果肯定不太好。总结:以后重点突出,简要陈述,尽量脱稿,之前在别的案子庭审时脱稿的感觉反而很好。但如果辩护意见很多的话,也不宜完全脱稿。我想到网上看到的很多同行贴出的上万字甚至几万字的辩护词,该如何读完?读到最后,恐怕自己都感觉累了。但是,辩护意见又是必须要发表的。通过这次庭审,我总结的经验是:很多意见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即表明,这主要是指对控方证据三性。在法庭发问阶段,尽量通过发问帮助法庭查清一些有争议的事实。然后,在辩论阶段,对已发表过的对证据的看法、案件事实等,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做一个总结性的陈词即可,而不必再逐一表达每个证据的意见。辩护意见主要围绕案件中突出的重点问题。

检察员发表的辩论意见,也显然是事先准备好的,也应该是针对我们的上诉理由而准备。

庭审结束,案件告一段落。我已感觉身心俱疲。下午还不得休息,要准备辩护词,快递省高院。

办案律师:李军。

392014-5-17

距离开庭已一月余,高院那仍没有消息,不知结果是好是坏。急。

402014-6-12

(治邦所刑字2013149)

上午到中院领取裁定书。裁定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共计11页,同中院一审判决;内容与一审判决也是大同小异。对于我提出的辩护意见,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裁定书中均未提及,更无分析。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样式,罗列出来的裁定书。对于辩护意见,仅仅以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这样笼统地、格式化地的用语体现在裁定书上,再无只言片语。没有想到,省高院也会这样!

随后,我将这一结果告知委托人,后来又将二审裁定书传了过去。对这样的结果,只能表示遗憾。委托人表示等见到父亲后再商量以后的事情,看是否申诉。

办案律师:李军

以上是已记载于我办公软件中的日志,不是办案的全部。日常办案中,还做不到事无巨细都要记载,如从接洽到结案期间与委托人大量的通话记录,都是没有记载的。这样的一种日志,即是我们市律师协会的要求(只要有有一定量的日志,不需要事无巨细),也是我觉得尽可能地记录办案过程,不仅对案件本身有好处,也为日后总结经验、提高执业水平所不可或缺。我们的前辈张思之老先生一生都在思考、总结,与之相比还需要努力再努力。

至于案件结果,留给观者评价吧。我能做到的,就是尽力尽力再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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