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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瘫患儿的评残时机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17-12-15

产瘫患儿的评残时机如何界定

案情简介2015515日,邝某某在某县人民医院出生时受到产伤,致左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重度窒息。因与医院就赔偿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法庭委托某鉴定所鉴定认为医院在为原告母亲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构成五级伤残、缺血缺氧性脑病构成八级伤残,院外需1人长期护理。被告医院提请重新鉴定申请,但在鉴定机构通知被告医院补充材料后很长一段时间,被告拖延不予办理,最终法院撤回重新鉴定的委托。

一审简要】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结合全案证据,原告左上肢完全瘫痪的损害后果,系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确定被告医院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对原告已实际发生且可固定的费用应予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院外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原告尚处于发育阶段,仍需继续康复治疗,病情尚难以合理认定,对原告是否构成伤残的鉴定时机目前尚不足以准确确定,上述费用可待治疗终结后一并主张为宜。基于以上理由,一审判决未支持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

二审简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审前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一审予以准许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二审改判确认鉴定意见应予采信,本案符合评残时机,遂支持了邝某某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26万多元的基础上,增加判赔46万多元。

律师点评】目前涉及产瘫患儿的诉讼中,因大多数患儿诉讼时的年龄都在一岁左右,起诉时往往会同时申请伤残等级、护理期鉴定,以便尽早获得更多的赔偿,为患儿的后续康复治疗提供资金支持。但通过笔者代理的案件来看,全国各地在产瘫患儿评残时机的界定上,很难统一。认为尚不具备评残时机的鉴定机构,主要是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是孩子年幼不能很好地配合法医查体及各项检查;二是认为患儿尚处于发育期和康复期,病情尚不能确定,通过康复或可恢复或有所好转。有的鉴定机构则不给理由,直接告诉委托方,患儿需达到几周岁(比如三周岁或五周岁)以后才给评残,因此拒绝评残。

之所以会产生不同认识,原因主要在于何为治疗终结的理解上产生的分歧。因为无论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伤残评定》)规定,还是根据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时机均以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在美国,治疗终结被称为“最大医疗改善”之后的永久性功能丧失。何又为临床效果稳定,目前也无统一规范。对于臂丛神经损伤的评定时机问题,朱广友编著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一书中曾经指出,这类神经系统损伤导致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一般经治疗六个月后即可评定伤残。但由于该书并非鉴定规范,对鉴定人没有约束力。实践中,不同鉴定机构、不同鉴定人之间,往往仍然是见仁见智,做法不一。

对于本案,笔者在二审中就以多方面的理由,令合议庭确信本案患儿鉴定当时已符合伤残评定时机。理由一是上述提及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患儿治疗已超过六个月时间。理由二是将患儿所有就诊记录中对肢体检查的状况制作表格,从第1次就诊,到审理前的最后1次,包括鉴定时的查体记录。表格中,对比看就可以轻易发现患儿从第1次就诊至本案审理最后一次就诊期间,左上肢功能变化非常有限。可以说,通过这个表格就能反映患儿伤后治疗的临床效果是稳定的,符合《伤残评定》中规定的评定时机。理由三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打印了多份当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同类情况、已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法院都是支持伤残赔偿金请求的。因此,从同案同判角度,二审也应改判支持我们的上诉请求。最终,这个上诉获得了全面胜利,比一审多判赔46万多元,且不包括后续治疗费。

综上,笔者总结认为产瘫患儿的评残时机,应以患儿治疗六个月左右以后,经综合检查所见患肢功能并无明显改善时,即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鉴定时机,可以评残,而不用非要等到几周岁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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